运动员行为规范及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规范运动员在比赛及训练期间的行为表现,特制定本条例。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随队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 违规行为界定
第一节 时间违规
1. 比赛迟到: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比赛场地,延误比赛开始
2. 暂停超时:超出规定的暂停时间
3. 回合间隔违规:故意拖延比赛节奏
第二节 言语不当
1. 辱骂裁判: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裁判员
2. 挑衅对手:使用不当言语挑衅对方运动员
3. 粗俗语言:在赛场使用不文明用语
第三节 不当行为
1. 故意摔拍:以任何形式故意摔掷器材
2. 破坏设备:故意损坏比赛器材或场地设施
3. 拒绝比赛: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比赛
第三章 处罚标准
轻度违规
- 口头警告
- 扣减相应分数
- 罚款200-500元
中度违规
- 黄牌警告
- 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 罚款500-2000元
- 停赛1-3场
严重违规
- 红牌罚下
- 取消整个赛事参赛资格
- 罚款2000-10000元
- 停赛3个月至1年
第四章 申诉程序
运动员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24小时内向赛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仲裁委员会应在48小时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赛事组委会所有。
希望所有运动员恪守体育精神,文明参赛,共同维护良好的竞赛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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