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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发布

《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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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3-2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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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发布

【概要描述】近日,《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印发。《办法》明确,凡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洛阳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赛事,最高给予200万元扶持。洛阳市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积极培育、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洛阳的城市形象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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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印发。《办法》明确,凡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洛阳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赛事,最高给予200万元扶持。

 

洛阳市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积极培育、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洛阳的城市形象和影响力。

 

《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扶持和奖励。包括在洛阳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体育传统品牌赛事以及在洛阳创办的具有自主品牌和行业认可的赛事规则、办赛标准的单项体育赛事。

 

全文如下:

 

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积极培育、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洛阳的城市形象和影响力,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

 

1. 在我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以及体育传统品牌赛事;

 

2. 在我市创办的具有自主品牌和行业认可的赛事规则、办赛标准的单项体育赛事;

 

3. 以省、市、县(区)级公共财政为主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赛事项目不属此办法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体育赛事的资助原则上采取赛后资助的方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精品赛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体育局主要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绩效考评。具体职责如下:

 

1. 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经费预算;

 

2. 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赛事扶持政策;

 

3.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4. 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申报等工作;

 

5. 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对当年拟支持项目对外公示、协助下达经费等;

 

6. 组织开展项目监督、协助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管;

 

7. 组织第三方项目绩效评价,配合政府审计等部门涉及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

 

8.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扶持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 会同市体育局共同制定赛事资助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2. 负责资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和市级预算执行;

3. 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4. 参与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做好年度支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5. 负责核查项目重复资助情况,监督资助专项资金政策执行及管理情况;

6. 会同市体育局组织开展资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扶持对象的权利义务包括:

 

1. 按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出扶持申请;

 

2. 做好赛事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3. 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 赛事举办过程中需邀请体育局、财政局专家到赛事现场进行考察调研;

 

5.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对赛事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

 

6. 对赛事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第三方综合评估,赛事评估报告作为申请扶持的必要条件;

 

7. 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体育赛事扶持的标准为:

 

1. 国际级赛事活动。由洲际(含洲际)以上国际体育组织及各运动项目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性A、B、C类体育赛事,在我市举办的国际赛事活动(含分站赛事活动),参赛国家3个以上,参赛队伍4支以上,世界排名前100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人参赛,包括滑翔伞等空中项目,帆船等水上项目,冰雪、围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马拉松、武术、电竞、体育舞蹈、轮滑、跆拳道等体育项目,可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30%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国家级赛事活动。对由国家体育总局及其各运动项目中心、各运动项目协会主办,在我市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国内体育赛事活动,包括滑翔伞等空中项目,帆船等水上项目,冰雪、围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马拉松、武术、电竞、体育舞蹈、轮滑、跆拳道等体育项目,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4个以上,参赛队伍5支以上,可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25%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赛事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标准认定,全国性赛事应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年度办赛计划,并得到主办单位批复或授权。

 

3. 省级赛事活动。对由省体育局及其各运动项目中心、各运动项目协会主办,在我市承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滑翔伞等空中项目,帆船等水上项目,冰雪、围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马拉松、武术、电竞、体育舞蹈、轮滑、跆拳道等体育项目,参赛地市5个以上,参赛队伍6支以上,可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20%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除滑翔伞等空中项目,帆船等水上项目,冰雪、围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马拉松、武术、电竞、体育舞蹈、轮滑、跆拳道等体育项目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 地方传统特色赛事。在我市连续举办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且外地市参赛人数一半以上、组织规范专业、业内影响力大的体育单项赛事项目(不含青少年考/升各类项目段/位/级/证等比赛)。连续举办超过3届以上(含3届)且当年(届)办赛费用超过50万元,当年(届)赛事可给予承办单位办赛总投入15%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赛事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相应标准认定,全国性赛事应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年度办赛计划,并得到主办单位批复或授权。相邻两届赛事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个年度,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可一事一议。

 

扶持奖励资金对体育赛事的扶持额度控制在该赛事实际投入费用(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的30%以内。

 

第十一条  扶持奖励资金实行赛事项目申报制度。申报扶持资金的办赛单位和赛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赛事项目申报主体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2. 一个赛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多个单位参与办赛的,申报主体单位应提供与其他参与单位之间认定公证资料;

 

3. 赛事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 申报的体育赛事项目符合洛阳市城市发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体育产业发展特点与需要;

 

5. 年度申报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完成办赛、结算工作;

 

6. 当年度扶持赛事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赛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扶持资金不予申报:

 

1. 承办主体因违法行为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或经核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要是工商、税务、法院方面的失信);

 

2. 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

 

3. 申报主体与实际办赛主体不一致;

 

4. 赛事举办场地超出洛阳市域范围;

 

5. 本地自主品牌赛事项目未面向社会公开报名;

 

6. 办赛经费支出及收入未单独列账核算的;

 

7. 赛事项目因组织管理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8. 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9. 以省、市、县(区)级公共财政为主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赛事项目不属此办法扶持范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扶持奖励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优先扶持奖励高级别体育赛事。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每年年初下发赛事扶持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并明确申报截止日期和拟扶持奖励赛事的时限范围。申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 《洛阳市体育产业赛事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2. 秩序册(赛事手册);

 

3. 需提供赛事详细策划或组织方案,经费预算、决算,主办单位审核意见和赛事总结;

 

4. 财务支出审计报告;

 

5. 媒体宣传资料;

 

6. 资格证明材料;

 

7. 赛事承办协议(或单项体育组织授权书);

 

8. 市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单位送信用平台核查有无征信问题。审查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资料不全的允许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一次性补充申报材料。

 

第五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对初审合格的体育赛事项目,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入围考察项目。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1. 赛事等级和规模;

 

2. 赛事的影响力及发展前景;

 

3. 赛事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赛事承办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5. 赛事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包含赛事、产业、财务管理等类别的专家。

 

第十七条  对入围的赛事项目,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现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

 

1. 实地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吻合程度;

 

2. 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赛事运营团队的专业水平,行业地位等);

 

3. 申请单位的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第十八条  在组织现场考察的同时,市体育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以相关评审报告、审计、现场考察为依据,结合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提出体育赛事扶持奖励计划。扶持奖励计划包括受扶持奖励单位名单及扶持奖励金额等意见。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申报扶持奖励的金额。

 

第二十条  对拟扶持奖励单位及项目在“洛阳市体育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体育局受理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立即取消受扶持奖励资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体育局向市财政局报送扶持奖励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下拨扶持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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