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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河南省社会足球场全面开放

到2025年河南省社会足球场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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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河南政府网
  • 发布时间:2021-12-2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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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河南省社会足球场全面开放

【概要描述】近日,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省社会足球场地全面开放,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使用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制度完备、权责明确、主体多元、利用高效的社会足球场地长效运营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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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2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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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任务目标,到2025年全省社会足球场地全面开放,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使用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制度完备、权责明确、主体多元、利用高效的社会足球场地长效运营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意见》指出,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按照管办分离和非营利性原则,各地体育部门应通过委托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营利性社会足球场低价或免费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对学生组织、基层足协、社区足球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群体或机构优惠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足球职业俱乐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开放场地,供训练、比赛和参观学习。

 

《意见》强调,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意见》全文如下: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

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明确任务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高效开放、科学管理”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探索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提高场地使用率,促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推动体育河南、健康河南建设。到2025年,全省社会足球场地全面开放,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使用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制度完备、权责明确、主体多元、利用高效的社会足球场地长效运营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第二条 促进全面开放。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按照管办分离和非营利性原则,各地体育部门应通过委托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营利性社会足球场低价或免费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对学生组织、基层足协、社区足球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群体或机构优惠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足球职业俱乐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开放场地,供训练、比赛和参观学习。


第三条 确保开放时间。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因气候条件、草坪维护、承担训练竞赛等原因,达不到对外开放时间要求的,可由地方体育部门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向公众公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事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并报所属体育部门备案。非应急情况下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第四条 推进规范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足球场地日常管理制度,通过签订协议、免责声明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制定安全风险防控、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及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场地设施、设备等日常维保工作,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 实施分类管理。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按照权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以管理独立性和便利性原则由投资主体、用地权属单位、基层体育部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等明确管理机构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管理岗位等负责足球场地日常巡查、保养、保洁等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择优机制选择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参与主场、训练基地的运营管理。


第六条 保障使用功能。社会足球场地应优先保证用于开展足球活动,优先保障基层足球协会、社区足球俱乐部等的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公益使用、定价机制等予以明确约定,确保社会足球场地公益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的功能、用地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占用社会足球场地用地或改变足球场地功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并在周边另行择地重建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提高运营水平。支持运营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增设更衣室、卫生间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餐饮、商品零售、休闲服务等配套服务功能。倡导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校园、青少年足球培训,推进体教融合。鼓励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场地租赁、青少年体育培训、赛事策划组织、企业团建、体育装备和体育彩票销售等多样化服务,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支持运营管理机构延伸足球产业链,实施“足球+”战略,开发足球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无形资产,推动足球与研学、休闲、旅游、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收入渠道,逐步提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运营管理机构采用智慧管理系统,提供线上查询、场地预定、同城约赛、赛事报名等服务,加强客流统计、培训管理、赛事服务、智能硬件建设。


第八条 加强监测评价。各地体育部门应建立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评价体系,利用河南省社会足球场地信息管理系统,对社会足球场地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对场地运营、管理、维护、开放等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服务供应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运营管理机构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和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社会足球场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方政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管并重,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体育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管理办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组建足球俱乐部,依托已建社会足球场地,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办赛,广泛开展足球赛事活动。省足协应在教练员培养、青训、赛事举办等方面加大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支持力度,吸引退役运动员、教练员积极参与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工作。


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的管理,确保社会足球场地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持续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提醒参加运动的公众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将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应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修、举办赛事活动等项目予以补助。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政府投资社会足球场地的运营管理,政府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青少年培训、赛事承办等予以经费支持。各地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地建设足球场地的,应适当降低社会力量用地成本,支持社会力量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体育服务。社会足球场地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社会足球场地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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