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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十类武术乱象

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十类武术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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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十类武术乱象

【概要描述】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严禁私下约架、自创门派、自封“掌门”等,对于违规的个人和组织,中国武术协会将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列入行业黑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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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严禁私下约架、自创门派、自封“掌门”,对于违规的个人和组织,中国武术协会将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列入行业黑名单等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
 
经中国武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现将《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
 
2021年1月28日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促进武术行业健康发展,预防并处罚违背中华体育精神、违背武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护武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武术行业的良好风气,弘扬武术优秀传统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作为武术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履行武术行业的管理职责,依据本办法对武术乱象进行清理整治,对武术赛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办法履行属地内武术行业管理职责,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传递正能量,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科学、安全、文明习武,弘扬武术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和管理处罚原则
 
第五条 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有:
 
(一)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
 
(二)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三)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
 
(四)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六)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
 
(七)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八)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九)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
 
(十)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对武术赛事活动的管理遵循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武术协会党组织要切实发挥作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举国体制优势。中国武术协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武术赛事活动,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武术赛事活动,上下联动,层层管理,压实责任。
 
第七条 对武术乱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遵循及时、公正、客观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保障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章 监管责任与要求
 
第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建立武术赛事活动监管制度,完善武术行业管理网络,依托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形成国家、省、地市、区县的多级监管体系,确保全覆盖、无盲区。
 
第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上深刻认识清理整治武术乱象的紧迫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武术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性,恪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文化安全意识,筑牢文化发展的安全屏障,将清理整治乱象、规范赛事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弘扬武术文化、维护武术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第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照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主动监督和指导所属区域内赛事活动举办方合法、安全、规范办赛。一旦发现非法约架、恶意炒作、不规范比赛、伪大师假掌门招摇撞骗等违法违规苗头,应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强化赛事活动举办方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他们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主动联合多部门进行执法查处。
 
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建立武术赛事活动监管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做到层层监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上下联动,专人负责,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实现各层级监管信息及时收集、共享和统一应用,达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四章 处罚种类与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个人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会员资格、注册资格、段位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教练员职称、裁判员技术等级、禁赛、终身禁赛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 对组织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单位会员资格、段位考评资格、裁判推荐资格、裁判考评资格、办赛资格、参赛资格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阻挠或拒绝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
 
(六)拒不执行已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七)对武术事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武术运动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七条 武术教练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教练员职称、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八条 武术裁判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直至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段位获得者,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段位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段位考评资格、取消裁判推荐资格、取消裁判考评资格、取消办赛资格、取消参赛资格直至取消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已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不得邀请、组织其参加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不得参加、支持其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行业相关资格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推诿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下年度承办上一级武术比赛的资格、取消下年度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下年度参加上一级武术赛事活动的资格直至取消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术全行业及与武术行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依据本办法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进行管理,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依据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协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可根据情况直接查处全国范围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并直接进行处罚。中国武术协会直接作出的处罚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条 所有处罚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武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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