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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参奥与上诉翻盘可能性分析

孙杨案:参奥与上诉翻盘可能性分析

  • 作者:奶茶狂热爱好者
  • 来源:喝奶茶读国际法
  •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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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参奥与上诉翻盘可能性分析

【概要描述】本文主要分析两个问题,首先,在孙杨提出上诉后,在瑞士联邦法院最终裁决出炉前,孙杨是否仍然有可能参加今年的东京奥运会?其二,根据法律分析,孙杨上诉胜诉可能性有多大?

  • 分类:原创文章
  • 作者:奶茶狂热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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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两个问题,首先,在孙杨提出上诉后,在瑞士联邦法院最终裁决出炉前,孙杨是否仍然有可能参加今年的东京奥运会?其二,根据法律分析,孙杨上诉胜诉可能性有多大?
 
基本事实回顾
2018年9月4日
IDTM(兴奋剂检测机构)三名工作人员在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的雇佣下到到孙杨住处对其进行反兴奋剂检查,孙杨团队认为血检助理没有获得授权进行药检,并在过程中毁掉已经采集完成的血液样本。
 
2018年11月19日
国际泳联就孙杨暴力抗检事件在瑞士洛桑举行听证会。
 
2019年1月3日
国际泳联裁定孙杨胜诉,认为IDTM公司派出的血检官和尿检官缺乏授权,IDTM此次的样本采集任务是无效的,孙杨没有兴奋剂违规。
 
2019年3月12日
WADA将该案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
 
2019年11月15日
WADA诉孙杨与国际泳联一案(CAS 2019/A/6148)在瑞士蒙特勒开庭。
 
2020年2月28日
CAS宣布,孙杨未完整配合反兴奋剂检查且没有足够证明为何破坏检测样本,裁定对孙杨禁赛8年。同日,孙杨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事后,国际泳联称将执行CAS对孙杨的裁决。
 
CAS裁决的效力
第一个问题首先涉及CAS所作出的裁决效力问题。CAS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具有执行效力。CAS裁决的执行申请可以向签署国的瑞士联邦法院或其他国家法院提出,但是实际上,CAS裁决的执行很少依赖这种执行机制,因为许多体育组织都有确保遵守CAS裁决的内部程序。根据体育组织内部规则,对于在禁药令后被停赛的运动员,体育组织不允许他们在禁赛期内进行登记或参加正式比赛。例如国际泳联就有内部执行程序,因此国际泳联在第一时间就发布执行CAS对孙杨的裁决。又例如国际足联可以对未遵守CAS裁决的运动员实行经济和纪律处分,包括实施比赛禁令,转让禁令和扣分。
 
CAS裁决受瑞士法律管辖。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规定,凡事仲裁地为瑞士的裁决,瑞士联邦法院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如果当事人对CAS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作出三十日内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事实上,根据纽约公约,当事人也可以在其他国家的法院申请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CAS裁决,但是其他国家对承认和执行CAS裁决作出的判决并不必然影响运动员是否可以自由参赛。理由同上,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由体育组织决定,但体育组织依国内法而设立,并且大多数的体育组织总部,包括国际泳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均设立在瑞士洛桑,故其一般不需要遵守瑞士之外的国家法院的判决。
 
体育争议的“快捷程序”
认定了CAS裁决的效力之后,在孙杨提出上诉后,瑞士联邦法院是否能在东京奥运前作出裁决使其顺利参加奥运?
 
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争议解决,动辄数年,对于解决体育争议当中最为重要的是争议解决的速度,因其影响运动员日后的赛事参与。要求快速解决争议的特点在CAS的架构下尤为明显,例如在奥运会期间,CAS的专家组在奥运会的特设部门(ad hoc Division)会在24时内作出争议裁决,在这24小时之内举办听证会,让当事方进行口头陈述并提出任何相关证据,专家小组听取口头陈述与证人的证词后随即进行审议并公布决定。
 
在CAS的一般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根据CAS规则可以合意缩短规定中的期限。最典型的“快捷程序”例子为在澳大利亚游泳运动员拿破仑(Napoleon)一案中,拿破仑在2010年8月20日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而被判处三个月的禁赛。2010年9月2日,拿破仑向CAS提出上诉,要求CAS作出紧急裁决,因为他希望参加2010年10月3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英联邦运动会。国际泳联同意加快程序,并于2010年9月9日提交书面意见,最终听证会于2010年9月10日举行,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小组于2010年9月13日(即提起上诉的11天后)发布了部分裁决内容。
 
然而问题是,瑞士联邦法院是否有快捷程序规则?
 
瑞士联邦法院的程序期限
根据适用的程序规则,瑞士联邦法院并没有相关规则赋予当事人合意缩短审理期限的规定,但依据体育争端的特性,法院依然会在数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实践上,瑞士联邦法院对CAS上诉的案件会在4到6个月内作出最后裁决(在2到4个月之内将部分决定通知当事人,并需要另外2个月的期间作出附理由的裁决内容)。因此,孙杨上诉案法院虽然有可能在今年东京奥运会举办前作出不附理由的部分决定,最终上诉裁决决定的公布时间原则上已经让孙杨无缘今年的东京奥运会。但是随着孙杨提起撤销裁决之诉,是否会暂时中止裁决的执行?
 
中止裁决执行的可行性
原则上,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不会中止裁决的执行。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瑞士联邦法院条例第103(3)的规定,要求法院授予中止效力(Suspensive Effect)的指令,或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作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来保全任何可能受到威胁的利益。
 
瑞士联邦法院认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中止裁决执行,包括:(1) 下级审所作之裁决造成严重且不可弥补的损害;(2) 权衡利害关系方利益,上诉方的利益更为重要;(3) 上诉的初步审查(the Prima Facie Examination)显示上诉方有可能取得胜诉。根据瑞士联邦法院的惯例,当事人双方均未明示或暗示地反对该请求时,瑞士联邦法院将作出暂时中止执行下级裁决的指令。
 
因此,孙杨方在提出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后,是可以根据法律向法院要求暂时中止执行CAS裁决的,在WADA对该请求没有反对的情况下,孙杨则仍然有可能参加今年的东京奥运会。
 
上诉翻盘可能性有多大
根据可以查阅的公开数据统计,当事人将CAS裁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的案件中,最终胜诉的案例微乎其微,以2016年数据为例,在11起当事人不服CAS裁决结果而上诉至瑞士法院的案件中,遭到联邦法院驳回的有8例,不予受理的有2例,当事人主动撤回的为1例。导致上诉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瑞士联邦法院的审理机制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将撤销下级的裁决(即CSA裁决)的事由做出极大的限缩,意即只有在五种特殊的原因下,瑞士联邦法院才有可能将下级裁决撤销。
 
法院审查CAS裁决的机制
瑞士联邦法院对于审查是否撤销CAS裁决所采的机制为基于文件原则(Documents-only Basis),意即法院只会对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举行听证会。只有在法官们对于庭长所分配的法官作出的判决草案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才会举行听证会,而且听证会只会专门讨论法官们所持的不同观点,并进行决定性的投票,法院不会听取当事方的意见。
 
撤销裁决的事由仅五种情况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基于下列五种理由撤销仲裁判决:
(1)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庭组成不当;
(2)仲裁庭错误行使或拒绝行使管辖权;
(3)仲裁庭裁决超出仲裁请求或遗漏仲裁请求;
(4)违反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5)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关于对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庭组成不当的主张,瑞士联邦法院采取禁反言原则(Principle of Estoppel),意即若上诉方没有在下级审提出该异议,则法院不允许上诉方提出该主张。孙杨方在下级审举行听证会时没有对仲裁庭组成的正当性提出异议,因此孙杨方无法在上诉时提出该主张。此外,孙杨方并未在下级审时反对CAS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庭的裁决也在问题的提交范围之内,因此第(2)(3)条的上诉路径也无法实现。
 
第(4)个撤销理由涉及正当程序原则(Principle of Due Process),法院在实践中解释出两个子原则,一为双方平等对待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of the Parties);另一个为陈述意见原则(Right to Be Heard)。孙杨方在下级审表示对程序正当性没有异议,因此程序正当原则在上诉中也没有主张的余地。
 
看似最没有争议的正当程序撤销事由,实际上原本会是孙杨上诉案翻盘的关键。该案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之后,根据相关规则,法院不会对案件的事实重新认定,意即孙杨毁损检测容器是不变的事实,更何况孙杨方在下级审所提交的意见书就承认该事实,上诉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性,一为撤销下级判决,一为维持原裁决。简言之,上诉法院不会更改裁决内容,即将八年禁赛期更改为一年,上诉法院只会根据上面五种事由作出撤销或确认。
 
实践上,瑞士联邦法院在正当程序撤销事由中扩张解释了该原则,包括下级审没有考虑重要的论点而作出裁决。在Canas上诉案中,上诉方成功地援引了这种上诉理由而胜诉。本案中,一名阿根廷网球运动员基于多种原因对停赛提出质疑,CAS小组无视了上诉方在CAS审理过程中的替代论点,意即:如果违反相关法规而遭受禁赛,该禁赛的时间也不符合一般法律原则,特别是比例原则。孙杨案中,因为抗检行为而遭受最严重的8年禁赛明显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问题,孙杨方因为在下级审理期间没有考虑到败诉问题而提出替代主张,即如果最终需要受到处罚,也不会因为该违法行为而被处以8年的禁赛令,因此导致上诉时无法主张CAS没有考虑到比例原则问题,从而进一步主张瑞士联邦法院必须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则撤销下级裁决。
 
最后关于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的撤销事由,由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本身词汇的不确定性,法院对此作出解释,违法公众政策包含违反下列情况: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禁止滥用合同或法律权利、禁止无偿征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关于使用禁药的上诉中,最常被援引的为禁止歧视原则,根据判例,上诉人常常主张对于每个人的处罚时间长短不一致,因此违反禁止歧视原则。对此法院明确认为不平等的处罚并不导致该原则的违反。因为法院对该事由的限缩解释,也导致孙杨方难以基于该事由主张撤销裁决。
 
结论
孙杨向瑞士联邦法院成功申请撤销CAS裁决的可能性极小,最主要原因是瑞士联邦法院的审理机制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将撤销CSA裁决的事由做出极大的限缩,意即只有在五种特殊的原因下,瑞士联邦法院才有可能将下级裁决撤销。但是孙杨可以在提出上诉后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执行CAS裁决的指令,只要满足相关要求且经双方同意,或能在暂时中止执行裁决期间参加东京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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